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5民初1977号
原告:杨玉成,男,1970年2月22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柱,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飞鹰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50510085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231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尹坚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玉成与被告江苏飞鹰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玉成于2017年5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玉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3元,减半收取计1832元,由原告杨玉成负担。
审判员 申慧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