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8民初203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第三人江苏飞鹰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电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电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电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2元,减半收取5861元,由原告苏州市电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成
书记员 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