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民初3620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虎踞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周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莉莉,江苏新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飞鹰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1幢8楼。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江苏飞鹰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 刘嘉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