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6pt">(2021)新2201民初2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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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哈密工业园区重工业加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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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红东,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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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建强,男,系该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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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海军,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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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反诉原告):汇金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汇金资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枫林路十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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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争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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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宏发,男,系该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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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蔺瑞娟,陕西强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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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瑞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汇金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汇金公司向本院提交反诉状,本院予以合并审理。玺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建强、岳海军,汇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宏发、蔺瑞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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玺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2017年9月1日玺瑞公司与汇金公司签订的《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小白石头西(六区)白云岩地质勘查合同》;2.判令汇金公司返还玺瑞公司勘查费412650元及违约金123795元(412650元×30%);3.判令汇金公司赔偿矿产资源缩减损失600000元、律师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日,玺瑞公司与汇金公司签订《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小白石头西(六区)白云岩地质勘查合同》,合同约定由汇金公司进行地质勘查,负责勘查期间该项目可能需要的《勘查实施方案》和《勘查设计》主导编写工作,工期自2017年9月10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共计113天。以取得该项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为准。合同价款1375500元,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各合同附表1中的项目费用列支内容。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汇金公司进入施工现场开始施工支付合同总价的30%,野外工作完成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总价的30%,汇金公司提交详查报告经省级部门评审通过,支付合同总价的30%,取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后并经最终结算,交付全部勘查成果资料,结清余款。汇金公司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者全部技术服务转包给第三人,否则需向玺瑞公司支付合同费用80%的违约金。汇金公司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勘查工作,每延迟一日承担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汇金公司承诺按照附表1规定工程量至少应当完成《勘查报告》编制工作,并取得该项目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否则视为违约。玺瑞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汇金公司应退回玺瑞公司前期支付的全部勘查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玺瑞公司造成的损失。合同签订后,2017年11月20日玺瑞公司向汇金公司支付合同总价30%的勘查费412650元。但汇金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却未按约定完成野外地质勘查工作,未按合同约定提交《详查设计书》,未编写《勘查实施方案》和《勘查设计》方案,未按照附表1规定的工程量完成《勘查报告》的编写工作,未取得该项目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未提交有权部门评审通过的勘查报告及现场工作的全部勘查原始资料。经玺瑞公司多次催促仍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汇金公司的勘查项目拖延长达3年之久,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玺瑞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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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公司辩称,1、玺瑞公司主张汇金公司从未向玺瑞公司提交过详查设计书与事实不符。汇金公司该项目负责人曹宏发曾通过邮件形式向玺瑞公司该项目负责人颜有平发送过详查设计书,但玺瑞公司迟迟不予答复,亦不告知审查意见,导致汇金公司无法根据玺瑞公司的意见编写勘查实施方案和勘查设计。汇金公司不需要向玺瑞公司提交地表采样登记表等原始资料,且合同中未约定汇金公司有义务向玺瑞公司提交上述资料。原始资料属于汇金公司的劳动成果,在玺瑞公司未支付相关费用前,汇金公司不会向其提供原始资料。汇金公司曾就案涉项目向玺瑞公司提交过理想状态下的勘查报告样本,玺瑞公司在收到勘查报告样本后曾就案涉项目向汇金公司发送过《关于新疆玺瑞公司星星峡、小白石头白云岩矿详查报告修编意见》。2、玺瑞公司主动停止钻探,导致汇金公司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量中钻探部分的工作量,故无法确定相关数据,无法达到提交评审报告的条件。停止钻探工作后,玺瑞公司要求汇金公司转入下一步工作(室内资料整理、测试数据取得、图件绘制等),但因野外工作缺乏钻探工作,造成后续工作无法推进。综上所述,请求驳回玺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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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继续履行2017年9月1日玺瑞公司与汇金公司签订的《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小白石头西(六区)白云岩地质勘查合同》;2.判令玺瑞公司向汇金公司支付勘查费470550元;3.判令玺瑞公司向汇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3595.24元(以4126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以2649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8日起暂至2021年4月30日止按年利率率4.75%计算,具体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日,汇金公司与玺瑞公司签订《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小白石头西(六区)白云岩地质勘查合同》,合同约定,由汇金公司对小白石头西(六区)白云岩矿进行详查,勘查区应完成的工作量详见附表1,其他工作量的实施以满足项目目的及任务需求为准,同时约定勘查区范围内计划投入的工作量必须满足详查报告并通过有权部门的评审及备案。在汇金公司送审报告时,如果岩矿石试验化验报告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工作量,玺瑞公司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补充不足部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玺瑞公司另行承担。合同签订后,汇金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展工作。施工过程中,因勘查区矿体延伸较长,合同要求的样品件数在地表工程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求,汇金公司申请增加化学样件数和刻槽长度,玺瑞公司同意增加。在汇金公司ZK701钻孔施工至195.8米、ZK401钻孔施工至121.01米,总计施工至316.81米时,玺瑞公司自行对钻岩矿样品进行了检测,认为矿石粒度偏粗,抗爆性能差,无法满足自身需求,要求汇金公司停止钻探工作,并于2018年8月15日对钻孔ZK401进行验收,签署两份钻孔质量验收报告,终孔深度315.81米,玺瑞公司同意终孔。至此,汇金公司完成了全部野外工作。但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钻探工作只施工了315.81米,无法完成完整编制报告并取得有关部门的评审和备案,其责任在于玺瑞公司,应由玺瑞公司承担相关责任。现汇金公司已完成工作量对应的勘查费用为883200元,玺瑞公司仅支付412650元,尚欠470550元未支付。根据合同约定,玺瑞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逾期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汇金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出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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玺瑞公司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小白石头西(六区)白云岩地质勘查合同》,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款1375500元,合同约定的工作量为整个探矿权范围内的工作量,勘查区范围内计划投入的工作量必须满足详查报告并通过有权部门的评审及备案。是否增加钻探工作量,是以汇金公司向新疆国土资源厅提交《详查报告初审稿》后,经新疆国土资源厅审查,作出书面回复意见为准的,而不是以汇金公司单方面、口头陈述为依据的。2、汇金公司已经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汇金公司在没有事实依据的前提下以钻探工作无法满足详查报告要求为由拒绝履行主要义务。合同签订至今,已长达三年半时间,汇金公司未完成向新疆国土资源厅提交勘查报告送审稿及现场工作的全部勘查原始资料,未取得该项目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3、汇金公司要求玺瑞公司支付勘查费用470550元缺乏依据。汇金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达到合同目的是一个整体,汇金公司在未完成合同目的的情况下,不存在按照已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的情况。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汇金公司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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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探矿权证、委托书、《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小白石头西(六区)白云岩地质勘查合同》《新疆金盛镁业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星星峡白云岩矿地质勘查合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银行凭证、收据、《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哈密市星星峡白云岩矿等勘查项目2018年度勘查实施方案审查会议纪要》《星星峡、小白石头、雅满苏南、桑树园子2017年度工作汇报及2018年度工作安排》、小白石头西(六区)白云岩矿详查项目2018年度工作安排、《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2019年度地勘项目专题会议纪要》《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哈密地区4个探矿权地质勘查年报的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单》《汇金资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对〈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关于汇金公司2018年度地勘工程进度核查报告简报〉的补充说明》《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四个矿区地质勘查项目的专题会议纪要》、邮件发送截图、《汇金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哈密市雅满苏南石英岩矿、哈密市小白石头西(六区)白云岩矿、哈密市小白石头西(六区)白云岩矿等矿区地勘工作的回复函》、关于小白石头西(六区)、星星峡白云岩矿钻探工程停工的通知书、钻孔质量验收报告、承诺书、申请放弃勘查区块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哈密市星星峡、小白石头西白云岩矿详查报告修编意见》通话录音、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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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玺瑞公司提供《新疆哈密市小白石头西(六区)白云岩矿(冶镁用)详查报告初步评审意见书》原件一份,证明2021年4月29日,玺瑞公司组织宁夏区内专家对汇金公司提交的详查报告进行评审,确认该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和详查规范要求。经质证,汇金公司对评审意见书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不认可。因评审意见书系玺瑞公司单方委托,且汇金公司不予认可,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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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汇金公司提供测绘工作完成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汇金公司为完成1:2000地形测绘工作,与乌鲁木齐北斗星辰地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地形图测绘合同,且汇金公司已经完成了地形测绘工作。经质证,玺瑞公司对其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不认可。因该证明系复印件,且玺瑞公司不予认可,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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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汇金公司提供实际材料图打印件三张,证明汇金公司在野外实际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路线、工作点位及确定的各地质要素的展布情况及图示。经质证,玺瑞公司对其真实性不认可,认为该图纸中有一份不是案涉项目的实际材料图,与案涉项目坐标不一致。因实际材料图系打印件,且玺瑞公司不予认可,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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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汇金公司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五份,证明汇金公司将取样的岩矿样品送检,并取得检测报告。经质证,玺瑞公司对其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检测报告中的采样记录、采样单、委托记录、送样单等不能证明检测报告所检测的标的为案涉项目的采样样品。因检测报告均为复印件,且玺瑞公司不予认可,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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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汇金公司提供工作量完成情况及费用表复印件一份、对账单及邮件发送截图一份,证明汇金公司完成的工作量对应的勘查费为883200元,也通过邮件向玺瑞公司发送过对账单,但玺瑞公司仅向汇金公司支付工程款41265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经质证,玺瑞公司对其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是汇金公司单方制作,玺瑞公司不能证明按照合同附件1完成了工作量并达到了合同价款。因工作量完成情况及费用表、对账单均系汇金公司单方制作,且玺瑞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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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日,玺瑞公司(甲方)与汇金公司(乙方)签订《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小白石头西(六区)白云岩地质勘查合同》一份,合同主要条款载明:“一、工程名称:新疆哈密市小白石头西(六区)白云岩矿详查。二、工程地址:勘查区位于新疆哈密市星星峡镇北东7km处,探矿权面积为15.35km²。三、主要工作内容及工作量:本次地质勘查的任务、范围、勘查方法和技术手段的选择、勘查工程量均以甲、乙双方沟通确定的《新疆哈密市小白石头西(六区)白云岩矿详查设计书》进行,如有变动以甲方书面盖章文件为准,勘查区应完成的工作量详见附表1《新疆哈密市小白石头西(六区)白云岩详查经费预算表》(以下简称:附表1)。…11.本合同约定工作量为整个探矿权15.35km²范围内的工作量,勘查区范围计划投入的工作量必须满足详查报告并通过有权部门的排查及备案,若在勘查过程中发现勘查区外围赋存其他工业类型的优质白云岩矿及有益矿产时,乙方报请甲方书面批准后,依据附表1约定的单价及费用开展勘查工作。…五、工期及成果提交时间:1、工期:2017年9月10日~2017年12月31日,总工期为113天(以取得该项目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为准)。…六、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1.合同价款:(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技术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1375500.00元整,大写:壹佰叁拾柒万伍仟伍佰元整。包括但不限于附表1中的项目费用列支内容。(2)本合同价款不包括乙方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占地(用地)补偿及关系协调费用。2.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后,乙方施工单位进场10个工作日内并开始施工后,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费用总额的30%,计人民币:412650.00元整,大写:肆拾壹万贰仟陆佰伍拾元整。(2)乙方结束地质勘查野外工作后,提请甲方进行组织野外验收,经甲方验收合同后,乙方根据野外实际完成工作量提交工程结算申请文件,经甲、乙双方核实签字确认后,甲方于10日内向乙方支付该工程结算费用的30%,甲方累计付款比例不小于项目总费用的60%。(3)乙方提交的详查报告,经省(自治区)级及以上有权部门评审通过后(以评审会议意见为准)10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项目结算费用的30%,且甲方累计付款比例不小于项目总费用的90%。(4)乙方取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进行最终决算。乙方向甲方移交全部勘查成果资料,甲方向乙方结清项目余款,最终项目总经费余款按双方最终签认的项目决算书进行结付。…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在乙方提交新疆哈密市小白石头西(六区)白云岩勘查报告初稿后,甲方有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预审,乙方应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再提交最终的送审稿。…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详见附表1)完成勘查工作,在未取得甲方书面签字的情况下,乙方不得随意增加工程量,若擅自增加工程量的,甲方将不予认可该部分费用。…(10)乙方完成本次勘查后,所编制提交的勘查报告满足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条件,可以作为矿山开采设计的地质依据并达到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8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转采文件的相关规定。(11)在本次勘查期间,乙方负责该项目有可能需要的《勘查实施方案》和《勘查设计》的编制工作,编制费和评审会由乙方承担。…(15)乙方负责勘查报告的编写、送审,按时向甲方提交地质成果资料一式陆份及全文电子文档。…九、违约责任。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签订后,如有一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合同履行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负担,并由提出终止方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勘查成果资料不完善、提供结果有误或质量不合格而未能达到勘查工作目的,乙方须及时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3.乙方工程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勘查工作,每延迟一日甲方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1‰,并承担甲方工作延误的相应损失。…5.除7.2.14条规定的试验费用增加外,乙方承诺按照附表1规定工程量至少应当完成《勘查报告》编制工作,并取得该项目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当退回甲方前期支付的全部勘查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另有勘查需求的除外,但必须以书面形式签署方可有效。”玺瑞公司在合同落款甲方处盖章,汇金公司在合同落款乙方处签字盖章。2017年11月20日,玺瑞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方式向汇金公司支付勘查费212650元。2017年11月27日,玺瑞公司通过承兑汇票方式向汇金公司支付勘查费200000元。2018年5月3日,汇金公司出具《工程变更单》,主要载明:“由于勘查区矿体延伸较长,合同要求样品件数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求,现申请增加化学400件,增加刻槽样(10*3cm)1600米。兹提出如下工程变更申请:七、岩矿分析:化学样:现申请增加400件。八、其他地质工作:刻槽样(10*3cm):现申请增加1600米。建设单位意见:同意增加工作量,实际量以验收合格为准。”玺瑞公司、汇金公司均在工程变更单上签字盖章。2018年8月10日,汇金公司出具钻孔质量验收报告。2018年9月4日,玺瑞公司向汇金公司发出《关于小白石头西(六区)、星星峡白云岩矿钻探工程停工的通知书》,载明:“小白石头西(六区)、星星峡白云岩矿钻孔ZK701、ZK404、ZK1-1已施工完成,经现场检查,验收发现其岩矿芯夹层较多,白云石主要呈粗粒-中粒变晶结构产出,块状构造、断面粗糙,结构不均匀,粒晶颗粒较大,矿区白云岩矿Mg0达到工业品位,但Si02含量偏高,该特征的白云岩前期我工作已做过冶镁试验,证明抗爆性较差,不能满足新疆金盛镁业有限公司冶镁工艺需求。依据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新疆哈密市小白石头西(六区)、星星峡白云岩矿钻探工程停止施工,尽快转入下一步工作。”现玺瑞公司要求与汇金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勘查费412650元,汇金公司则认为玺瑞公司未按照工作量支付剩余勘查费470550元,引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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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庭审中,玺瑞公司申请专家证人刘国云出庭作证,证人刘国云陈述钻探是勘查工作中特别重要的探测方式,根据矿层布置勘查线,每个勘查线都需要进行钻探。案涉工程的钻探工作量达不到详查报告评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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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查,案涉项目在勘查过程中,按照相关有权部门要求,汇金公司对案涉项目钻孔取样后,已经对钻孔等进行了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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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2017年9月1日,玺瑞公司与汇金公司签订的《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小白石头西(六区)白云岩地质勘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是否予以解除;玺瑞公司是否应向汇金公司返还已付勘查费41265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汇金公司反诉主张玺瑞公司支付勘查费470550元及逾期利息33595.24元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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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合同是否予以解除的问题。玺瑞公司主张解除案涉合同,庭审中,汇金公司亦同意解除案涉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玺瑞公司与汇金公司签订的《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小白石头西(六区)白云岩地质勘查合同》,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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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议焦点二:玺瑞公司是否应向汇金公司返还已付勘查费41265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小白石头西(六区)白云岩地质勘查合同》第六条第2款的约定:“六、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2.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后,乙方施工单位进场10个工作日内并开始施工后,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费用总额的30%,计人民币:412650.00元整,大写:肆拾壹万贰仟陆佰伍拾元整”,汇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玺瑞公司应按照合同总价的30%支付勘查费412650元。2018年9月4日,玺瑞公司向汇金公司发出《关于小白石头西(六区)、星星峡白云岩矿钻探工程停工的通知书》,因白云岩矿品质不好,不能满足其工艺需要,玺瑞公司要求汇金公司停止钻探工作。庭审中,玺瑞公司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陈述钻探是勘查工作中特别重要的探测方式,案涉工程的钻探工作量达不到详查报告评审的要求。由此可见,玺瑞公司要求停止钻探工作,导致汇金公司无法完整获取相关数据,而已完成的工作量形成的详查报告无法达到评审要求,最终导致汇金公司无法完成合同约定义务。汇金公司在案涉项目的勘查过程中,已经付出了一定的工作成果,现玺瑞公司要求汇金公司退还已付勘查费并承担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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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议焦点三:汇金公司反诉主张玺瑞公司支付勘查费470550元及逾期利息33595.24元是否支持的问题。汇金公司反诉认为,案涉合同已完成工程量的勘查费为883200元,玺瑞公司仅支付412650元,仍应向其支付剩余勘查费470550元。玺瑞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且汇金公司未进一步举证证实。汇金公司的反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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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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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2017年9月1日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与汇金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小白石头西(六区)白云岩地质勘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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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驳回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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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驳回汇金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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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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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15568元,案件反诉费4421元,由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负担15568元,由汇金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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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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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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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1.00em; margin-right: -1.00em">张雪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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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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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1.00em; margin-right: -1.00em">秦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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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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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1.00em; margin-right: -1.00em">白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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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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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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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1.00em; margin-right: -1.00em">牟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