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新22民终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汇金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汇金资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枫林路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张定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瑞娟,陕西强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哈密工业园区重工业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刘红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海军,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汇金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瑞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汇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蔺瑞娟,被上诉人玺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金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玺瑞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支持汇金公司的原审反诉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判决支持玺瑞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驳回汇金公司的原审反诉请求无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1.玺瑞公司明知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量无法达到国土资源部门要求的提交详查报告和通过评审的要求,但仍不同意增加工作量,也不按照施工合同第七条第2项(14)的约定提交超出施工合同约定部分的工作量的相关资料,故未通过评审备案的责任不在于汇金公司,汇金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也不应将已收取的勘察费用退回。汇金公司与玺瑞公司就雅满苏南石英岩矿的勘察工作签订过两份《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雅满苏南石英岩矿地质勘查合同》,一份用于实际施工,一份用于向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在签订实际施工合同时,玺瑞公司就知道实际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量达不到国土资源部门要求的提交详查报告和通过评审备案的要求,故在签订实际施工合同后又签订了备案合同,而备案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量远远大于实际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量,如按照备案合同中的工作量来完成工作,是可以达到国土资源部门要求的提交详查报告和通过评审备案的要求的,但玺瑞公司为了节约成本未履行备案合同。另根据实际施工合同第七条第2项(14)的约定,若国土资源部门要求递交全部原始资料,其中岩矿试验报告超出实施合同约定的工作量附表后,由甲方(即玺瑞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补足不足部分,并且费用由玺瑞公司自行承担。之所以有这一约定,是因为实际施工合同中的工作量达不到提交详查报告及通过评审备案的要求,为了使工作量达到要求,双方约定,超出实际施工合同的工作量由玺瑞公司委托第三方来完成并提供相关数据的,但玺瑞公司一直未向汇金公司提供该部分数据资料,而汇金公司单方面所完成的工作量无法通过评审备案的要求,故造成无法提交详查报告及通过评审备案的根本原因是玺瑞公司既不愿意增加工作量,也不委托第三方实施超出实际施工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量,故无法通过评审备案的责任不应由汇金公司来承担,汇金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不应该承担违约金,更不应将已经完工部分对应的勘察费用退回。2.本案中汇金公司并未违约,相反是玺瑞公司违反施工合同的约定,逾期支付勘察费用,汇金公司要求玺瑞公司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勘察费并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汇金公司根据已经完成的工作量结合实际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单价核算出已经完成的工作量价款为305,700元,并将核算后的对账单通过邮件向玺瑞公司颜有平发送了,玺瑞公司支付了合同总价款80%的款项(265,760元),对于剩余39,940元勘察费用未支付。虽然玺瑞公司支付了合同总价款80%的款项,但玺瑞公司支付勘察费用的时间远远晚于实际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本案中,玺瑞公司逾期支付第一笔30%的勘察费用,其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3.汇金公司已经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已完工作量的相关证据,但是原审判决认定汇金公司未进一步举证证实已完工程量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汇金公司在原审时提交了地形测绘工作、野外工作、岩矿样品检测、详查报告样本等资料用于证明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同时汇金公司根据已经完成的工作量结合实际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单价核算出已经完成的工作量价款为305,700元,但原审法院对此未予确认,并据此作出驳回汇金公司反诉请求的判决,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综上,请求支持汇金公司的上诉请求。
玺瑞公司辩称,汇金公司违约事实确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汇金公司应当返还勘查费并支付违约金。
玺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2017年9月1日玺瑞公司与汇金公司签订的《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雅满苏南石英岩矿地质勘查合同》;2.判令汇金公司返还玺瑞公司勘查费265,760元及违约金79,728元(265,760元x30%)。
汇金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继续履行2017年9月1日玺瑞公司与汇金公司签订的《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雅满苏南石英岩矿地质勘查合同》;2.判令玺瑞公司向汇金公司支付勘查费39,940元;3.判令玺瑞公司向汇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613元(以99,66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玺瑞公司(甲方)与汇金公司(乙方)签订《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雅满苏南石英岩矿地质勘查合同》一份,合同主要条款载明:“一、工程名称:新疆哈密市雅满苏南石英岩矿详查。二、工程地址:勘查区位于雅满苏镇南东36km处,北西距哈密市143km,探矿权面积为2.41km²。三、主要工作内容及工作量:本次地质勘查的任务、范围、勘查方法和技术手段的选择、勘查工程量均以甲、乙双方沟通确定的《新疆哈密市雅满苏南石英岩矿详查设计书》进行,如有变动以甲方书面盖章文件为准,勘查区应完成的工作量详见附表1《新疆哈密市雅满苏南石英岩矿详查经费预算表》(以下简称附表1)。…9.本合同约定工作量为整个探矿权2.41km²范围内的工作量,勘查区范围计划投入的工作量必须满足详查报告并通过有权部门的评审及备案,若在勘查过程中发现勘查区外围赋存其他工业类型的优质石英石矿及有益矿产时,乙方报请甲方书面批准后,依据附表1约定的单价及费用开展勘查工作。…五、工期及成果提交时间:1.工期:2017年9月10日~2017年12月31日,总工期为113天(以取得该项目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为准)。…六、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1.合同价款:(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技术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332,200.00元整,大写:叁拾叁万贰仟贰佰元整。包括但不限于附表1中的项目费用列支内容。(2)本合同价款不包括乙方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占地(用地)补偿及关系协调费用。2.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后,乙方施工单位进场10个工作日内并开始施工后,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费用总额的30%,计人民币:99,660.00元整,大写:玖万玖仟陆佰陆拾元整。(2)乙方结束地质勘查野外工作后,提请甲方进行组织野外验收,经甲方验收合同后,乙方根据野外实际完成工作量提交工程结算申请文件,经甲、乙双方核实签字确认后,甲方于10日内向乙方支付该工程结算费用的30%,甲方累计付款比例不小于项目总费用的60%。(3)乙方提交的详查报告,经省(自治区)级及以上有权部门评审通过后(以评审会议意见为准)10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项目结算费用的30%,且甲方累计付款比例不小于项目总费用的90%。(4)乙方取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进行最终决算。乙方向甲方移交全部勘查成果资料,甲方向乙方结清项目余款,最终项目总经费余款按双方最终签认的项目决算书进行结付。…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在乙方提交新疆哈密市雅满苏南石英岩矿勘查报告初稿后,甲方有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预审,乙方应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再提交最终的送审稿。…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详见附表1)完成勘查工作,在未取得甲方书面签字的情况下,乙方不得随意增加工程量,若擅自增加工程量的,甲方将不予认可该部分费用。…(10)乙方完成本次勘查后,所编制提交的勘查报告满足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条件,可以作为矿山开采设计的地质依据并达到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8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转采文件的相关规定。(11)在本次勘查期间,乙方负责该项目有可能需要的《勘查实施方案》和《勘查设计》的编制工作,编制费和评审会由乙方承担。…(15)乙方负责勘查报告的编写、送审,按时向甲方提交地质成果资料一式陆份及全文电子文档。…九、违约责任。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签订后,如有一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合同履行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负担,并由提出终止方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勘查成果资料不完善、提供结果有误或质量不合格而未能达到勘查工作目的,乙方须及时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3.乙方工程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勘查工作,每延迟一日甲方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1‰,并承担甲方工作延误的相应损失。…5.除7.2.14条规定的试验费用增加外,乙方承诺按照附表1规定工程量至少应当完成《勘查报告》编制工作,并取得该项目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当退回甲方前期支付的全部勘查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另有勘查需求的除外,但必须以书面形式签署方可有效。”玺瑞公司在合同落款甲方处盖章,汇金公司在合同落款乙方处签字盖章。2019年1月19日,玺瑞公司与汇金公司就地质勘查项目形成《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四个矿区地质勘查项目的专题会议纪要》,主要内容载明:“(一)地勘单位汇金资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前期提交的上述4个地勘项目存在:地形图与实际地形、地貌不吻合,地质填图接线错误等错误,要求春节后组织测量课技术人员现场核实,对存在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整改。…(四)针对地质储量增加导致取样件增加施工单位提出增加工程费用事宜,确定同意费用增加,但要求相关人员调研宁夏建材总队及周边实验室取样件试化验单价,核实施工单位提交的取样件件数,根据调研情况与施工单位洽谈,最终确认工程费用增加金额。”2019年5月13日,汇金公司向玺瑞公司提交《新疆哈密市雅满苏南石英岩矿详查野外验收报告》一份,玺瑞公司工作人员闫继强作为主管领导在验收单位审核意见处签字确认。2019年6月14日,玺瑞公司向汇金公司出具《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关于雅满苏南石英岩矿详查报告内容修改调整的告知函》,对报告编制提出意见。2019年8月6日,玺瑞公司向汇金公司出具《新疆玺瑞自愿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哈密市雅满苏南石英岩矿(溶剂用)详查报告审核意见的告知函》,载明:“经公司会审研究决定,详查报告编制我公司无异议,贵公司按此次编制的详查报告,递交评审详查报告。”。2019年8月26日,玺瑞公司向汇金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80%的勘查费265,760元。现玺瑞公司认为汇金公司未提交有权部门评审通过的勘查报告及现场工作的全部勘查原始资料,要求与汇金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勘查费265,760元,汇金公司则认为玺瑞公司未按照工作量支付剩余勘查费39,940元,引起本案诉讼。庭后本院对汇金公司进行询问,汇金公司陈述其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的详查报告不是一次评审就通过,评审时存在问题,可由汇金公司进行修改后再提交评审。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9月1日,玺瑞公司与汇金公司签订的《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雅满苏南石英岩矿地质勘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是否应予解除;玺瑞公司是否应向汇金公司返还已付勘查费265,760元;汇金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如违约,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汇金公司反诉主张玺瑞公司支付勘查费39,940元及逾期利息8,613元是否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合同是否应予解除的问题。本案中,汇金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至今未取得案涉项目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规定,玺瑞公司主张解除案涉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玺瑞公司是否应向汇金公司返还已付勘查费265,760元的问题。汇金公司抗辩,玺瑞公司不同意增加钻探工作量,导致案涉项目无法提交评审,对此玺瑞公司不予认可。根据合同约定及双方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是否增加勘查工作量需经玺瑞公司书面同意,且汇金公司形成的详查报告,不能因其单方认为需增加勘查工作量而不予送审,应由有权部门评审后给出是否予以修改的意见,之后再由玺瑞公司决定是否需增加勘查工作量。故对于汇金公司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签订的《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雅满苏南石英岩矿地质勘查合同》第九条第5款的约定:“5.除7.2.14条规定的试验费用增加外,乙方承诺按照附表1规定工程量至少应当完成《勘查报告》编制工作,并取得该项目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当退回甲方前期支付的全部勘查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另有勘查需求的除外,但必须以书面形式签署方可有效。”,汇金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未取得案涉项目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据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应退还玺瑞公司前期已付勘查费265,760元。关于争议焦点三:汇金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如违约,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汇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取得案涉项目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据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根据合同约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雅满苏南石英岩矿地质勘查合同》第九条第3款约定:“3.乙方工程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勘查工作,每延迟一日甲方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1‰,并承担甲方工作延误的相应损失。”玺瑞公司主张按照已付款的30%计算违约金79,728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争议焦点四:汇金公司主张玺瑞公司支付勘查费39,940元及逾期利息8,613元是否支持的问题。汇金公司反诉认为,案涉合同已完成工程量的勘查费为305,700元,玺瑞公司仅支付265,760元,仍应向其支付剩余勘察费39,940元。玺瑞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且汇金公司未进一步举证证实。汇金公司的反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2017年9月1日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与汇金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雅满苏南石英岩矿地质勘查合同》;二、汇金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退还勘查费265,760元;三、汇金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9,728元;四、驳回汇金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6,482元,案件反诉费507元,均由汇金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汇金公司提交新证据如下:1.赵元来、王珏、李黎与汇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三份;2.地方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单、投保单各一份、雇员清单一份;以上两份证据用于证明案涉项目不存在私自外包的情形。经质证,玺瑞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对当事人二审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汇金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中人员名单可以与案涉合同附件2中主要人员及设备清单中的人员能够对应,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综合汇金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玺瑞公司的答辩意见,确定本案争议焦点是:1.汇金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2.汇金公司是否应返还勘查费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3.汇金公司原审反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
一、关于汇金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汇金公司上诉主张其不存在违约行为,由于玺瑞公司不同意增加工作量,导致案涉项目无法通过评审备案。首先,从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看,勘查工程量变动需以玺瑞公司书面盖章文件为准,且双方对勘查区完成的工作量在案涉合同附表1中列明。其次,案涉合同约定“除7.2.14条规定的试验费用增加外,乙方承诺按照附表1规定工程量至少应当完成《勘查报告》编制工作,并取得该项目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当退回甲方前期支付的全部勘查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另有勘查需求的除外,但必须以书面形式签署方可有效。”而从一审查明的事实看,汇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案涉项目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地址资料汇交凭证,故汇金公司已构成违约。
二、关于汇金公司是否应返还勘查费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前文对于汇金公司构成违约的问题已经进行论述,双方在案涉合同中亦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及违约后果,故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约定认定汇金公司应退还玺瑞公司前期已付勘查费并支付违约金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三、关于汇金公司原审反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之规定及双方就违约责任的约定,因汇金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案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汇金公司主张玺瑞公司支付勘查费及逾期利息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汇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11元,由汇金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滢
审判员 黑红飚
审判员 刘晓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杜苗苗
书记员 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