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22民终5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哈密工业园区重工业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刘红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海军,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汇金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汇金资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枫林路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张定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瑞娟,陕西强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汇金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玺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海军,被上诉人汇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蔺瑞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玺瑞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由汇金公司返还玺瑞公司勘查费433,380元,支付违约金130,014元,合计563,394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汇金公司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错误。1.汇金公司违约事实确凿。根据合同3.10条本合同约定的工作量为各合同整个探矿权4.1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工作量,勘查区范围内计划投入的工作量必须满足详查报告并通过有权部门的评审及备案。5.1条工期为2017年9月10日一2017年12月31日共计113天,以取得该项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为准。6.1.1条价款为固定总价合同1,444,600元,价款包含但不限于各合同附表1《新疆哈密市星星峡白云岩详查经费预算表》中的项目费用列支内容。6.2条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汇金公司进入施工现场开始施工支付合同总价的30%,野外工作完成经验收支付合同总额30%,汇金公司提交详查报告经省级部门评审通过,支付合同总款的30%,取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后并经最终结算,交付全部勘查成果资料,结清余款。第3条本次地质勘查的任务、范围、勘查方法、技术手段、勘查工作量均以双方确定《新疆哈密市小白石头西(六区)白云岩详查设计书》进行,如有变动,以玺瑞公司书面盖章文件为准。第7.2.11条汇金公司负责勘查期间该项目可能需要的《勘查实施方案》和《勘查设计》主导编写工作。第7.2.9条汇金公司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工程量完成勘查任务,定期向玺瑞公司书面汇报勘查情况。第7.2.10条完成勘查任务后,所编制提交的勘查报告应满足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条件,达到《国土资源关于全面实施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8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转采文件的相关规定。第7.2.16条汇金公司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者全部技术服务转包给第三人承担,否则,汇金公司需向玺瑞公司支付合同费用80%的违约金。第9.3条汇金公司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勘察工作,每延迟一日承担合同总价1‰违约金。第9.5条除合同7.2.14条规定的试验费用增加外,汇金公司承诺按照附表1规定工程量至少应当完成《勘查报告》编制工作,并取得该项目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否则视为违约。玺瑞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汇金公司应退回玺瑞公司前期支付的全部勘查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玺瑞公司造成的损失。2.汇金公司具体违约事项及时间节点。第一,未按合同7.2.11条在受托后提交《详查设计书》,未编写《勘查实施方案》和《勘查设计》方案;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办发(2007)229号第19条规定;第二,未按合同4.3条《固体矿产资源勘查规范总则》要求,在开工前向哈密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开工报告及《勘查实施方案》;第三,未按合同8.1条在野外勘查期间向玺瑞公司提交地表采样登记表、刻槽采样登记表、钻孔取样化验数据表等原始资料;第四,未在工期内按照约定完成野外地质勘查工作,并提交附表1规定的工作量;第五,未在工期内按照附表1规定的工程量完成《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未取得该项目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第六,未在工期内按7.2.15条向新疆国土厅提交勘查报告送审稿及现场工作的全部勘查原始资料。3.汇金公司违约原因:一是汇金公司为招揽工程,欺骗玺瑞公司,虚假承诺,附表1约定工作量实际不能满足详查报告要求;二是汇金公司未亲自履约,将项目私自外包,附表2中10名人员均非汇金公司员工。二、一审法院认定汇金公司已经付出了一定的工作成果,玺瑞公司无权要求退还已付勘查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中汇金公司提供的野外勘查资料均为无法确认真实性的复印件,且证据内容既无法证明其已经按照合同附件1完成了约定野外勘查工作量,亦无法证明已完成工作量达到了玺瑞公司已付对等价款。三、增加钻探工作量和钻探停工通知不能成为汇金公司拒绝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推辞。第一,汇金公司作为专业勘查机构,在能够准确预估各项费用的情况下,认可本项目为固定总价且包含但不限于各合同附表1中的项目费用列支内容,无权就附表1以外的工作费用要求玺瑞公司承担支付责任。第二,玺瑞公司在明确提出勘查区范围内计划投入的工作量必须满足详查报告并通过有权部门的评审及备案且存在7.2.14条的情况下,汇金公司也明确承诺:除合同7.2.14条规定的试验费用增加外,汇金公司按照附表1规定工程量至少应当完成《勘查报告》编制工作,并取得该项目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否则视为违约。第三,是否增加钻探工作量,是以汇金公司向新疆国土资源厅提交《详查报告初审稿》后,经新疆国土厅审查,作出书面回复意见为准的,而不是以汇金公司单方面、口头陈述为依据的。第四,玺瑞公司的钻探停工通知不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不能成为汇金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和违约的借口。四、汇金公司根本违约,应承担约定违约责任。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勘查、设计人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0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汇金公司长达3年半时间未完成附表1的工作量、未完成野外验收及资料汇编,未向新疆国土厅提交勘查报告送审稿及现场工作的全部勘查原始资料,未取得该项目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经玺瑞公司数次催告后,仍拒绝履行主要义务,而且还以钻探工作无法满足需要为由抗辩。致使探矿权人金盛镁业的探矿权于2019年10月29日被迫延续且矿权面积缩减25%即3.91平方公里,至今年10月29日又将到期且面临探矿权全部灭失的风险。汇金公司应当免收勘察费,并赔偿据此给玺瑞公司造成的损失。汇金公司应当承担违约金,因其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勘察工作,每延迟一日承担合同总价1‰违约金,但由于按照上述约定计算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玺瑞公司调整为已付款项的30%。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支持玺瑞公司原审诉求。
汇金公司辩称,依法驳回玺瑞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一、玺瑞公司对汇金公司完成的野外工作进行了验收,有玺瑞公司人员签字确认,且汇金公司就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提交了理想状态下的详查报告样本,玺瑞公司在收到报告后还提出了修改意见,同时汇金公司在一审期间将在施工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工作成果已经向法院提交,足以说明汇金公司已经开展工作并完成了一定的工作量,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汇金公司进场10个工作日内开展工作,玺瑞公司就应支付合同总费用的30%,即433,380元,现汇金公司已经进场工作并完成大部分工作,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故玺瑞公司无权要求退回已支付的勘察费。1.涉案项目已经全部完成野外验收工作,星星峡和小白石头西(六区)项目分别在2018年8月31日和2018年8月10日、15日完成钻孔验收,形成了三份《终孔质量验收报告》,后汇金公司项目负责人曹宏发微信通知玺瑞公司颜有平进行野外验收,颜有平亦回复会派人进行野外验收,后双方完成了野外验收,验收单上有玺瑞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在2018年10月15日,汇金公司王玮与玺瑞公司颜有平的通话录音中,颜有平也承认了星星峡和小白石头西(六区)项目的野外验收完成,已经到了完成野外验收后付第二笔30%勘察费的程度了。野外验收完成后,汇金公司向玺瑞公司提交了小白石头白云岩矿的理想状态下详查报告,明确计算了各类工作量和数据,玺瑞公司向汇金公司出具了修编意见,要求汇金公司对详查报告进行修改。一审中,汇金公司也向法庭提交了涉案项目的测绘工作完成证明、坐标转换证明、地形地质图、钻孔剖面图、检测报告、施工现场照片等,以上足以证明汇金公司已进场施工并完成了相关工作的事实。2.不论是从合同约定还是从汇金公司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来看,玺瑞公司支付30%的勘察费用合理合法。二、双方在签订实施合同时,便知道附表一中约定的工作量无法达到新疆国土资源部门所要求的提交详查报告的要求,无法通过评审备案,因此双方才在实施合同中约定超出合同附表一之外的工作量由玺瑞公司委托第三方完成,但最终该部分工作未完成,故涉案项目无法提交详查报告、无法通过评审备案的责任不在于汇金公司。且汇金公司曾就自身已经完成的工作达不到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详查报告标准的情况曾多次告知过玺瑞公司,但玺瑞公司始终不愿意增加工作量。1.双方在2017年9月1日签订《新疆哈密市星星峡白云岩矿地质勘查合同》(简称为实施合同),后在2017年9月10日,汇金公司应玺瑞公司要求又与探矿权人新疆金盛镁业签订《新疆哈密市星星峡白云岩矿地质勘查合同》。在签订实施合同时,双方就知道实施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量完全达不到新疆国土资源部门要求的提交详查报告的条件,也不可能通过评审并取得备案。故在签订实施合同后又签订了备案合同,而在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的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量远远大于实施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量,如按照备案合同中的工作量来完成工作,是可以达到国土资源部门要求的提交详查报告的条件的,故双方明知实施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量全部完成也达不到国土资源部门要求的提交详查报告的条件。2.另外汇金公司也曾向国土资源部门咨询过目前的工作量是否能够达到提交详查报告的标准,得到否定的回答,汇金公司也将该情况通过微信告知了玺瑞公司苗建强,并在微信中向其发送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资料的要求,故未能提交详查报告的原因是因为工程量不够,而工作量不够不仅是因为原本附件一中的工作量就不够,更是因为玺瑞公司擅自要求停止钻探工作导致的。三、汇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玺瑞公司单方面要求汇金公司停止小白石头西(六区)和星星峡项目的钻探工作,导致汇金公司无法完成实施合同附表一约定的工作量,进而导致无法提交报告,而并非汇金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涉案项目的实施合同签订后,汇金公司组织人力、物力开展工作,但玺瑞公司因小白石头西(六区)和星星峡两个白云岩矿品位及物理性质不满足后续生产要求,主动要求终止钻孔工作,并对钻孔进行了终孔验收。因玺瑞公司主动要求停止钻探工作,导致实施合同约定的工作量无法达到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详查报告并通过评审备案。四、涉案项目不存在私自外包。五、涉案项目施工中汇金公司并未违约,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汇金公司进场后玺瑞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的勘察费用,汇金公司也不应该退回。综上所述,玺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玺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2017年9月1日玺瑞公司与汇金公司签订的《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星星峡白云岩矿地质勘查合同》;2.判令汇金公司返还玺瑞公司勘查费433,380元及违约金130,014元(433,380元×30%)。
汇金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继续履行2017年9月1日玺瑞公司与汇金公司签订的《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星星峡白云岩矿地质勘查合同》;2.判令玺瑞公司向汇金公司支付勘查费506,820元;3.判令玺瑞公司向汇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4,307.32元(以433,38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7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以282,0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8日起暂至2021年4月30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具体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1日,玺瑞公司(甲方)与汇金公司(乙方)签订《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星星峡白云岩矿地质勘查合同》一份,合同主要条款载明:“一、工程名称:新疆哈密市星星峡白云岩矿详查。二、工程地址:勘查区位于新疆哈密市星星峡镇北东19km处,探矿权面积为4.15km²。三、主要工作内容及工作量:本次地质勘查的任务、范围、勘查方法和技术手段的选择、勘查工程量均以甲、乙双方沟通确定的《新疆哈密市星星峡白云岩矿详查设计书》进行,如有变动以甲方书面盖章文件为准,勘查区应完成的工作量详见附表1。…10.本合同约定工作量为整个探矿权4.15km²范围内的工作量,勘查区范围计划投入的工作量必须满足详查报告并通过有权部门的评审及备案,若在勘查过程中发现勘查区外围赋存其他工业类型的优质白云岩矿及有益矿产时,乙方报请甲方书面批准后,依据附表1《新疆哈密市小白石头西(六区)白云岩矿详查经费预算表》约定的单价及费用开展勘查工作。…五、工期及成果提交时间:1.工期:2017年9月10日~2017年12月31日,总工期为113天(以取得该项目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为准)。…六、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1.合同价款:(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技术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1,444,600.00元整,大写:壹佰肆拾肆万肆仟陆佰元整。包括但不限于附表1中的项目费用列支内容。(2)本合同价款不包括乙方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占地(用地)补偿及关系协调费用。2.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后,乙方施工单位进场10个工作日内并开始施工后,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费用总额的30%,计人民币:433,380.00元整,大写:肆拾叁万叁仟叁佰捌拾元整。(2)乙方结束地质勘查野外工作后,提请甲方进行组织野外验收,经甲方验收合同后,乙方根据野外实际完成工作量提交工程结算申请文件,经甲、乙双方核实签字确认后,甲方于10日内向乙方支付该工程结算费用的30%,甲方累计付款比例不小于项目总费用的60%。(3)乙方提交的详查报告,经省(自治区)级及以上有权部门评审通过后(以评审会议意见为准)10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项目结算费用的30%,且甲方累计付款比例不小于项目总费用的90%。(4)乙方取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进行最终决算。乙方向甲方移交全部勘查成果资料,甲方向乙方结清项目余款,最终项目总经费余款按双方最终签认的项目决算书进行结付。…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在乙方提交新疆哈密市星星峡白云岩矿勘查报告初稿后,甲方有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预审,乙方应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再提交最终的送审稿。…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详见附表1<新疆哈密市星星峡白云岩矿详查经费预算表>)完成勘查工作,在未取得甲方书面签字的情况下,乙方不得随意增加工程量,若擅自增加工程量的,甲方将不予认可该部分费用。…(10)乙方完成本次勘查后,所编制提交的勘查报告满足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条件,可以作为矿山开采设计的地质依据并达到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8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转采文件的相关规定。(11)在本次勘查期间,乙方负责该项目有可能需要的《勘查实施方案》和《勘查设计》的编制工作,编制费和评审会由乙方承担。…(15)乙方负责勘查报告的编写、送审,按时向甲方提交地质成果资料一式陆份及全文电子文档。…九、违约责任。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签订后,如有一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合同履行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负担,并由提出终止方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勘查成果资料不完善、提供结果有误或质量不合格而未能达到勘查工作目的,乙方须及时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3.乙方工程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勘查工作,每延迟一日甲方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1‰,并承担甲方工作延误的相应损失。…5.除7.2.14条规定的试验费用增加外,乙方承诺按照附表1规定工程量至少应当完成《勘查报告》编制工作,并取得该项目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当退回甲方前期支付的全部勘查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另有勘查需求的除外,但必须以书面形式签署方可有效。”玺瑞公司在合同落款甲方处盖章,汇金公司在合同落款乙方处签字盖章。2018年5月3日,汇金公司出具《工程变更单》,主要载明:“由于勘查区矿体延伸较长,合同要求样品件数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求,现申请增加化学400件,增加刻槽样(10*3cm)1600米。兹提出如下工程变更申请:七、岩矿分析:化学样:现申请增加400件。八、其他地质工作:刻槽样(10*3cm):现申请增加1600米。建设单位意见:同意增加工作量,实际量以验收合格为准。”玺瑞公司、汇金公司均在工程变更单上签字盖章。2018年8月31日,汇金公司出具钻孔质量验收报告。2018年9月4日,玺瑞公司向汇金公司发出《关于小白石头西(六区)、星星峡白云岩矿钻探工程停工的通知书》,载明:“小白石头西(六区)、星星峡白云岩矿钻孔ZK701、ZK404、ZK1-1已施工完成,经现场检查,验收发现其岩矿芯夹层较多,白云石主要呈粗粒-中粒变晶结构产出,块状构造、断面粗糙,结构不均匀,粒晶颗粒较大,矿区白云岩矿Mg0达到工业品位,但Si02含量偏高,该特征的白云岩前期我工作已做过冶镁试验,证明抗爆性较差,不能满足新疆金盛镁业有限公司冶镁工艺需求。依据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新疆哈密市小白石头西(六区)、星星峡白云岩矿钻探工程停止施工,尽快转入下一步工作。”2018年4月18日,玺瑞公司通过承兑汇票方式向汇金公司支付勘查费300,000元。2018年4月19日,玺瑞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方式向汇金公司支付勘查费133,380元。现玺瑞公司要求与汇金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勘查费433,380元,汇金公司则认为玺瑞公司未按照工作量支付剩余勘查费506,820元,引起本案诉讼。庭审中,玺瑞公司申请专家证人刘国云出庭作证,证人刘国云陈述钻探是勘查工作中特别重要的探测方式,根据矿层布置勘查线,每个勘查线都需要进行钻探。案涉工程的钻探工作量达不到详查报告评审的要求。案涉项目在勘查过程中,按照相关有权部门要求,汇金公司对案涉项目钻孔取样后,已经对钻孔等进行了回填。
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9月1日,玺瑞公司与汇金公司签订的《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星星峡白云岩矿地质勘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是否予以解除;玺瑞公司是否应向汇金公司返还已付勘查费433,38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汇金公司反诉主张玺瑞公司支付勘查费506,820元及逾期利息44,307.32元是否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合同是否予以解除的问题。玺瑞公司主张解除案涉合同,庭审中,汇金公司亦同意解除案涉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玺瑞公司与汇金公司签订的《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星星峡白云岩矿地质勘查合同》,依法予以解除。关于争议焦点二:玺瑞公司是否应向汇金公司返还已付勘查费433,38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玺瑞公司与汇金公司签订的《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星星峡白云岩矿地质勘查合同》第六条第2款的约定:“六、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2.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后,乙方施工单位进场10个工作日内并开始施工后,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费用总额的30%,计人民币:433,380.00元整,大写:肆拾叁万叁仟叁佰捌拾元整。”,合同签订后,汇金公司进场施工。玺瑞公司按照合同总价的30%支付了勘查费433,380元。2018年9月4日,玺瑞公司向汇金公司发出《关于小白石头西(六区)、星星峡白云岩矿钻探工程停工的通知书》,因白云岩矿品质不好,不能满足其工艺需要,玺瑞公司要求汇金公司停止钻探工作。庭审中,玺瑞公司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陈述钻探是勘查工作中特别重要的探测方式,案涉工程的钻探工作量达不到详查报告评审的要求。由此可见,玺瑞公司要求停止钻探工作,导致汇金公司无法完整获取相关数据,而已完成的工作量形成的详查报告无法达到评审要求,最终导致汇金公司无法完成合同约定义务。汇金公司在案涉项目的勘查过程中,已经付出了一定的工作成果,现玺瑞公司要求汇金公司退还已付勘查费并承担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三:汇金公司反诉主张玺瑞公司支付勘查费506,820元及逾期利息44,307.32元是否支持的问题。汇金公司反诉认为,案涉合同已完成工程量的勘查费为940,200元,玺瑞公司仅支付433,380元,仍应向其支付剩余勘看费506,820元。玺瑞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且汇金公司未进一步举证证实。汇金公司的反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2017年9月1日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与汇金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星星峡白云岩矿地质勘查合同》;二、驳回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汇金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9,434元,案件反诉费4,656元,由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负担9,434元,由汇金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656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综合玺瑞公司的上诉请求和汇金公司的答辩意见,确定本案争议焦点:1.汇金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2.玺瑞公司要求汇金公司返还勘察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一、关于汇金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玺瑞公司与汇金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对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汇金公司按约进场施工,玺瑞公司亦支付相应的勘查费。玺瑞公司上诉主张汇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勘查报告》编制工作等相应的合同义务,属于违约。但从2018年9月4日,玺瑞公司向汇金公司发出的《关于小白石头西(六区)、星星峡白云岩矿钻探工程停工的通知书》及一审专家证人的陈述,可以认定钻探是案涉勘查工作中的重要探测方式,玺瑞公司要求停止钻探工作,导致汇金公司无法完整获取相关数据,最终导致汇金公司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故玺瑞公司主张汇金公司违约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玺瑞公司要求汇金公司返还勘察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首先,关于汇金公司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已在前文进行论述,故玺瑞公司要求汇金公司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玺瑞公司要求汇金公司停止钻探工作,最终导致汇金公司无法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不可归责于汇金公司,且汇金公司在案涉项目的勘查过程中,已经付出了一定的工作成果,故玺瑞公司要求汇金公司返还勘查费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玺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434.00元,由新疆玺瑞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滢
审 判 员 黑红飚
审 判 员 刘晓越
二 〇 二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五 日
法 官 助 理 杜苗苗
书 记 员 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