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223民初1603号
原告:太原智行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太榆路口瑞吉财商中心A座三层(进驻太原市汇源创业就业实训基地有限公司-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MA0JYGTY6T。
法定代理人:郁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金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汇金资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枫林路十二号。
法定代理人:胡某。
被告:宕昌县开源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车拉乡茹树村。
法定代理人:姜某。
原告太原智行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被告汇金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宕昌县开源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太原智行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经催告后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原智行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小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苟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