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7651号
申请执行人:汇金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胡争媚。
被执行人:洛南县大秦钾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法定代表人:马卫敏。被执行人:陕西大秦钾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亦嫘。
申请执行人汇金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南县大秦钾矿有限公司、陕西大秦钾矿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3民初181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未履行债务应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其并未按期主动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汇金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南县大秦钾矿有限公司、陕西大秦钾矿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13执76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虎虎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