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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某某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督14号
申请人:***,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被申请人:北京***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6号1号楼3层6319室。
法定代表人:于保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向申请人***送达案件申请费交款通知书,申请人***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申请费,应当按撤回申请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李宝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玉宁
书 记 员 马博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