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3076号
申请人:**,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6号1号楼3层631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告北京***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