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7民初15931号
原告:上海赛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戴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世诚,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赛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赛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公告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58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严建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贺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