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4民初620号
原告:上海赛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沪宜公路108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长春北方影都影视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东街3330号吉林省国家广告产业园2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赛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北方影都影视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赛野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