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赛野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赛野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坤旗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3614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33614号 原告:上海赛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南翔镇沪宜公路108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坤旗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赛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坤旗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赛野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赛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常 霄 书 记 员 常 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