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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7民终43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帝景国际花园八幢105、205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ULEHD5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9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上诉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723民初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各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上诉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被上诉人***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723民初25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春 审 判 员  **管 审 判 员  程 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