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博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濮阳市华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5475号
原告河南博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创业中心1号楼3楼D区3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濮阳市华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人民路与昆吾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翠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博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华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