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博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强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82民初145号
原告:河南博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37242961J,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宋砦小区3号院11号楼2单元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强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4FHCN0G,住所地荥阳市崔庙镇****湾组。
法定代表人:滕莹姣。
原告河南博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强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博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省强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河南省强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万元及违约金1000元(违约金自2018年6月28日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8日,之后违约金按每10天0.1%的标准另行计算)。审理中,原告将违约金变更为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商砼站实验设备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价款为12万元的商砼站实验设备一批,货到付款5万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付款5万元,下余2万元待全部证书出具完毕后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设备。之后安装调试完毕,并出具了全部证书。但被告拖欠原告货款7万元至今未付,双方形成纠纷。
被告河南省强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商砼站实验室设备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价款为12万元的商砼站实验室设备一批。合同第5条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原告将全部设备送至被告指定地点(不卸车),被告支付原告5万元,原告将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被告支付原告5万元,下余2万元在原告将全部证书出具完毕后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合同第7条约定被告的违约责任:被告延迟付款或收货,按逾期付款金额或收货金额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金额每10天按0.1%计算,不足10天按10天计算,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逾期未交货部分或收货货款的5%。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商砼站实验室设备交付被告,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万元。之后,原告为被告安装调试设备,并为被告出具了证书。但被告未按约付款,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设备交付被告,并安装调试完毕等,已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被告未按约付款,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第7条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适当,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省强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博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违约金1000元,共计7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元,由被告河南省强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