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4027号之二
原告: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联营路333号3幢3层。
法定代表人:徐建英,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国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建欣路濠成(和平)综合楼B栋三层南。
原告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国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24027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国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俞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