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4027号之一
原告: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联营路******。
法定代表人:徐建英,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国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建欣路濠成平)综合楼B栋三层南。
原告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国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保全费2,270元,均由原告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俞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