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711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国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建欣路濠成(和平)综合楼B栋三层南。
法定代表人:戴有元。
委托代理人:尹婵,湖南回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星之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枫林三路8号喜地大厦918房。
法定代表人:曾双保,总经理。
被执行人:曾双保,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国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星之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双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1240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执行。
2021年8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星之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双保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21日、2021年9月29日、2021年11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本院2021年8月24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21年8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星之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双保的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于2021年11月25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153元,支付申请执行人5153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适宜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2021年11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星之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双保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有财产线索可以提供。
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组织合议庭进行合议,经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28445.5元,截止2021年11月26日,已执行到位5153元,尚有523292.5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以最终结算为准)。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所享有的权利和本院可依职权采取的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李丽琴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