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379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国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9E94B,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建欣路濠成(和平)综合楼B栋三层南。
法定代表人戴有元。
被执行人深圳市银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599945,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爱群路同富康工业区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牟艳。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国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银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7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银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230670.43元及利息、受理费4817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1)粤0306执23790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案款共计254121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执行款243955元,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4817元、保全费1692元、执行费3657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71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71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晓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