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2367号
申请人:深圳市国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建欣路濠成(和平)综合楼B栋三层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9E94B。
法定代表人:戴有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梦娴、赵川,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银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爱群路同富康工业区四层-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599945。
法定代表人:牟艳。
申请人深圳市国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深圳市银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234446.09元的财产,浙商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保单号:2997499041320200023403)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银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34446.0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连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李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