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964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爱群路同富康工业区四层-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59994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国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怀德社区**工业四区怀德南路48号201(二至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9E94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民终20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国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5635.08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执行款805183.25元(包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5618元)、执行费10451.83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200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200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