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瑞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315号
申请人:无锡瑞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何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家鑫,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林。
被申请人:顾某浩,男,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申请人无锡瑞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工程有限公司、顾某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瑞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工程有限公司、顾某浩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瑞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工程有限公司、顾某浩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成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钱 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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