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4847号
申请人:无锡市三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春雷社区东亭银幕厂内(38-1)。
法定代表人:吴智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菜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钱桂林。
被申请人:***,男,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申请人无锡市三智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徐吉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