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瑞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326号
原告:无锡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1363204762,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菜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钱桂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华,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青,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瑞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2502203562,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旺鸿路13-7。
法定代表人:何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家鑫,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顾晓浩,男,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青,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瑞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顾晓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此款已由无锡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逢吉
人民陪审员  周为平
人民陪审员  李浩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包檬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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