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财保347号
申请人:无锡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136320476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菜场路**。
法定代表人:钱桂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华,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辛达进。
被申请人:曹永军。
被申请人:无锡瑞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250220356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旺鸿路13-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辛达进、曹永军、无锡瑞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辛达进、曹永军、无锡瑞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辛达进、曹永军、无锡瑞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曹雪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顾 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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