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惠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无锡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5民初1945号
申请人:无锡惠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露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顾惠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无锡惠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露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无锡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菜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钱桂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惠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无锡惠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惠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无锡惠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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