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2民初3792号
原告:浙江亦达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舟山经济开发新港园区弘禄大道66号。
诉讼代表人:浙江亦达家居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陈波,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王雷,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益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卓越时代广场4B01、4B02。
法定代表人:刘云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福明,男,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秀娟,女,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亦达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亦达家居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亦达家居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亦达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沈玲
二○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余璐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