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16406号
原告:深圳市叶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纺织服装原辅料物流区T02栋1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4601734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益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卓越时代广场4B01、4B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00365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叶兴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744.08元,原告尚未预缴。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