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民初2225号
原告:马鞍山市东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慈湖乡蔡村。
法定代表人:郑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安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信刚,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传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平,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唯金属矿产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传华,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国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潘旭方,男,汉族,1980年出生,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鞍山市东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唯金属矿产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潘旭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明荣
人民陪审员 邓 峰
人民陪审员 王玲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