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21民初2414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满学,湖北省襄州区黄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塘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4854075889。
法定代表人:许传华,
被告:***,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现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告:莫必山,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现住福建省顺昌县。
原告***与被告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莫必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余舟欢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余世强
书记员张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