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祥云县宏瑞矿业有限公司长永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祥执字第57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设计研究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去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祥云县宏瑞矿业有限公司长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矿长。
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祥云县宏瑞矿业有限公司长永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祥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