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港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港汇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405民初3522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继平(原告之妻),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亚春,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港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华庭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杜德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港汇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继平、姜亚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港汇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6万元及利息损失(以欠付工程款56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2年9月7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江苏港汇建设有限公司因为承建台儿庄香格里拉-康城小区工程需要,将小区的内外墙粉刷等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现该工程早已交付使用。2012年9月7日,经原被告结算,原告应得的工程款为2867291元。对于该工程款被告一再拖延支付,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6万元。对于上述欠款,被告提出以房屋折抵,但被告一直不予配合。因双方无法协商,特提起诉讼。
被告江苏港汇建设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被告江苏港汇建设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台儿庄香格里拉-康城小区工程的内外墙粉刷等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2012年9月7日,经原被告共同结算,原告应得的工程款为2867291元。后被告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2307291元,尚欠560000元工程款未付清。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江苏港汇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560000元的事实,被告应当及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12年9月7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苏港汇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港汇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560000元及利息(以5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2年9月7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计4700元,申请保全费4870元,由被告江苏港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广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