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23财保74号
申请人:江苏港汇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如东县掘港镇天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66327561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露露,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汇通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如东县掘港镇华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79331579XC。
法定代表人:周新。
申请人江苏港汇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汇通置业有限公司价值86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以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担保函的方式为申请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港汇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汇通置业有限公司存款86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以执行实施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港汇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於婷婷
书记员仇会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