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3民初3430号
原告:如东县曹埠饮泉砖瓦厂(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如东县曹埠镇甜水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L0204929X7
执行事务合伙人:莫新华,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东县兵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港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天一路**。注册号:9132062366327561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原告如东县曹埠饮泉砖瓦厂与被告江苏港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如东县曹埠饮泉砖瓦厂于2018年7月26日以需要进一步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如东县曹埠饮泉砖瓦厂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东县曹埠饮泉砖瓦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0元,由原告如东县曹埠饮泉砖瓦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