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智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港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3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靖桥商初字第105-2号
原告靖江市智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江苏港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智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港汇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智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820元减半收取129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