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2911号
原告:江苏胜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长兴路西。
法定代表人:姜文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上海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亚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胜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胜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0元,由原告江苏胜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 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怡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