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74号
申请人:***,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伟,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胜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长兴路西、欣达路北。
法定代表人:姜文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胜威建设有限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胜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1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胜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莉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慈悦
书 记 员 袁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