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胜威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胜威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3529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4月5日出生,住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与**系兄弟关系),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江苏胜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长兴路西、欣达路北。
法定代表人:姜文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胜威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24元减半收取96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1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莉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慈悦
书 记 员 袁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