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胜威建设有限公司

周魏、江苏胜威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3529号
申请人:周魏,男,1979年4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洁,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胜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长兴路西、欣达路北。
法定代表人:姜文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魏与被申请人江苏胜威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胜威建设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156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周魏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56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胜威建设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156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莉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慈悦
书 记 员 袁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