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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290号
申请人:***,女,1959年7月2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洁瑞,江苏公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艺。
被申请人:***,女,1970年4月8日出生,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申请人:江苏胜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长兴路西、新达路北。
法定代表人:姜文君。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胜威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胜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2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胜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莉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慈悦
书 记 员 袁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