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胜威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康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胜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1738号
原告:江苏康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无锡-新沂工业园泰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奇,该公司车间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涛,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莉,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胜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长兴路西、欣迗路北。
法定代表人:姜文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康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胜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康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康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康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