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5317号
原告:江苏胜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长兴路西、欣达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同福老年护理康复中心,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街道庙山驿城敬老院。
法定代表人:***,该康复中心院长。
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银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江苏胜威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同福老年护理康复中心、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胜威建设有限公司现明确表示其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胜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 良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波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