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利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苏州市利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某某之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2335号
原告:苏州市利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顾巷路**。
法定代表人:顾家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华萍,该公司职员。
被告:***之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双凤湖畔/div>
法定代表人:吴远会。
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程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利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之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利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利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利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980元,由原告苏州市利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陶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