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91民初2529号
原告:镇江尚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南纬二路9号。
诉讼代表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系镇江尚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告:苏州市利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顾巷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顾家林,该公司董事长。
在审理原告镇江尚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利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利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尚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利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尚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