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利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常熟市耀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利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14518号
申请人:常熟市耀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吴市三湾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苏州市利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顾巷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熟市耀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利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熟市耀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市利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耀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利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邵雪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