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鹏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宏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365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址为陕西省兴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江西宏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江西宏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119日作出(2018)陕0112财保550号民事裁定,查封***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经开区XX居XX幢XX单元XX号房屋。现***江西宏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生效判决驳回为由,于20195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经开区XX居XX幢XX单元XX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0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