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2财保550号
申请人江西宏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宁宁,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鹏,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江西宏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宏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经开区白桦林居X幢X单元X号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文景路支行账号为621486299242XXXX中的存款120万元。以上两项保全标的共计35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经开区白桦林居X幢X单元X号房屋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文景路支行账号为621486299242XXXX中的存款120万元予以冻结。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白 剑
审判员 郭丽华
审判员 魏 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