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712号
原告:江西宏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中航国际广场酒店、办公楼2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50874546T。
法定代表人: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宁宁,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东城街道办事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秦权,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关于原告江西宏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陕0112财保55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经开区白桦林居16幢1单元x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对被告***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xxx支行账号为621486299xxxxxxx中的存款120万元予以冻结。现被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xxx支行账号为621486299xxxxxxx中120万元存款的冻结,并已提供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xxx支行账号为621486299xxxxxxx中120万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刘 鑫
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
人民陪审员 史西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