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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宏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712号
原告:江西宏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中航国际广场酒店、办公楼2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50874546T。
法定代表人: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宁宁,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东城街道办事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秦权,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关于原告江西宏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陕0112财保55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经开区白桦林居16幢1单元x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对被告***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xxx支行账号为621486299xxxxxxx中的存款120万元予以冻结。现被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xxx支行账号为621486299xxxxxxx中120万元存款的冻结,并已提供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xxx支行账号为621486299xxxxxxx中120万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刘 鑫
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
人民陪审员  史西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