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4民催15号
申请人:宜兴市五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宜广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4125292H。
法定代表人:顾福军,经理。
申报人:常州市华龙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夏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8260386P。
法定代表人:吴晓敏,董事长。
申请人宜兴市五友科技有限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后,于2018年7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8年9月18日前申报权利。
申报人常州市华龙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报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宜兴市五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奕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钰铭